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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石家庄永昌足球俱乐部务处分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4)

  第三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设定薪酬或者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支持、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向群众收取、摊派费用的;

  (二)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群众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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