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报到”拟纳门槛的意思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2)
时间:2019-09-22 13:3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宿迁资讯网 点击:次
9月19日至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防治条例”进行二审。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拟规定长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为使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的措施更加具体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新能源机动车通行便利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为统一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明确,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以及长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施行同一管理措施,均需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与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拟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9月19日至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将科技成果用于标准的制定是其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不仅有利于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新产品、新技术,而且也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等相关内容。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说,开展产权激励、促进成果转化必须要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前提。知识产权涵盖范围较广,其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就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中面临的突出问题,适当做出前瞻性、指引性规定。 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内容:“北京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和支持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北京对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合法权利。” 刘玉芳说,鼓励高校院所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探索,高校院所直接作为市场主体开展成果转化,现实中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障碍,为推动这一问题的解决,建议在条例草案中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到本单位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中小微企业对科技成果有着旺盛的需求,但自身缺乏研发能力,对其加大技术供给、予以一定政策倾斜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相关规定:“北京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将科技成果许可他人实施的,中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 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出,项目承担者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终止项目。该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管部门优先许可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也可以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并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责编:岳弘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