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骂小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
时间:2019-09-17 13:4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宿迁资讯网 点击:次
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同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同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审查机关可以要求报备机关作出说明。 报备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可以提出处理措施。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督促报备机关及时办理。报备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审查机关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机关。 审查机关发现已经备案通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向报备机关提出建议: (一)有关规定基本合法合规,但需要在执行中把握好尺度的; (二)有关规定实施后上级精神发生变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将出台,需要报备机关了解掌握的; (三)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报备机关。 报备机关多次出现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视情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 (一)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的; (二)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有关规定不够合理的; (四)制定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符合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报备机关在收到书面提醒后应当主动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方面,防范有关问题产生不利影响。审查机关要求报告处理情况的,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提醒后30日内报告。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并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 (一)违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四)明显不合理的; (五)不符合制定权限的; (六)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形。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发函要求报备机关纠正,也可以由报备机关主动纠正。纠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 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要求后30日内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纠正后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按程序予以备案通过。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问题或者报告有关纠正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审查机关可以作出撤销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二十条 审查机关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一般在30日内完成审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梳理总结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综合分析利用,推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