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个人信息网惠普售后维修服务点络保护规定》全文(2)
时间:2019-08-28 11:2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宿迁资讯网 点击:次
第十九条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二)超出目的范围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三)儿童监护人撤回同意的; (四)儿童或者其监护人通过注销等方式终止使用产品或者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停止运营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活动,删除其持有的儿童个人信息,并将停止运营的通知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举报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留存处理信息且无法识别所留存处理的信息属于儿童个人信息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