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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天上人间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2)

  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评估可以对1部党内法规或者其中的若干条款开展专项评估,也可以对相关联的若干部党内法规开展一揽子评估。实施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内法规执行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

  (二)履行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执规责任不力;

  (三)执行党内法规打折扣、搞变通或者选择性执行;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执规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9月15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9年09月16日 04 版)

(责编: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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