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吴承瑛老婆十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3)
时间:2019-08-29 10:1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宿迁资讯网 点击:次
修订草案二审稿吸收了这一建议,将“假药”“劣药”和“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两类四种违法行为所列情形综合考虑,明确规定与国家标准规定不符的、以非药品或其他药品冒充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以及变质的药品均属假药,而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被污染、擅自添加防腐剂等属于劣药。同时,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以及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等。而在法律责任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经批准上市的药品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并要求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同时,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保障基本用药需求,鼓励中药传承创新 近年来,一些罕见病用药、慢性病特效药等市场供应不足的问题时有发生,如何保障这部分群体的用药需求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话题。 有意见提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通过对罕见病用药等药品给予优先审评审批增加供应。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的基本用药需求。同时,草案还明确对“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在鼓励中药传承创新、完善药物非临床研究和药物临床试验管理等方面,修订草案二审稿也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规定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具有相应的条件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三审 细化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 本报记者 魏哲哲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三审稿对人格权的概念、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予以了完善。 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予以界定,明确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同时,将关于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单列一条。 隐私权保护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话题。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针对隐私的定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现实中,在宾馆房间等场所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事件屡有发生,引发社会公众的担忧。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个人信息保护也是人格权保护的重要内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将第六章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三审 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水平 本报记者 魏哲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