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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法宝功能实现的湖南红网百姓呼声重要组织形式和新定位新使命(3)

人民政协随着新中国成立后国内形势和社会阶层变化以及国家工作中心的转移,其性质地位、职能作用也随着统一战线事业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体现在宪法、政协章程、党的文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人民政协的思想理论体系中,为新时期人民政协探索和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统一战线的法宝功能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

(一)完成职能转变后基本定位

1954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结束了履行5年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于12月召开二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政协章程,做出了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的性质定位。周恩来在大会上作的《政治报告》中,重申了毛泽东《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中提出的人民政协五大任务,为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定了位,为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定了向。“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人民政协恢复工作,于1978 年2月召开五届一次会议。邓小平在1979年6月15日召开的五届二次会议上讲话指出:“我国的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 人民政协也随之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二)性质作用不断演进

1. 宪法定位。人民政协的性质作用等内容从写入宪法到几次重要的修改,都与党在不同时期的形势任务和统一战线的构成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1982年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人民政协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1993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标志着这种“组织形式”制度化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被确立并将长期坚持下来。2004 年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统一战线的性质中分别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表明人民政协需要团结凝聚的范围随着统一战线性质的变化不断扩大,宪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章程规定。政协章程是人民政协制定的调整内部关系问题的内部管理规则,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加强自身建设的根本遵循。自1954年第一部政协章程诞生至2004年的多次修改,体现了政协性质作用的演进和人民政协的发展历程。1982年,五届五次会议对章程做出重大修改,规定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与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相衔接,1994年的第三次修改章程,阐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004年,十届二次会议第五次修改章程对“政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进一步明确。

3. 文件规范。进入新时期,从中共中央出台的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多个文件可以看出,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不断巩固,职能作用不断强化。1989年提出“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1995 年首次提出,2005年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2006年,明确政协协商民主与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政治制度,同时,人民政协的职能得到全面规范。从宪法和党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到宪法和政协章程的历次修改梳理发现,人民政协的发展以及性质作用和地位的演进,体现了历史与现实、继承与创新逻辑上的一脉相承,是政协长期存在和政协事业不断创新发展的生命线。

(三)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