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125摩托车改装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
时间:2019-07-25 16:3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宿迁资讯网 点击:次
第六条网信部门依据本办法拟认定的黑名单,应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归集后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履行公示程序,并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信息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共享、发布。 第七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将所认定、归集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报送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认定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报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统一共享或发布后,报送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共享。 第八条网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对黑名单信息予以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发布黑名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相关涉企信息。重点关注名单有选择地对外公开。 第九条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主体为法人的,包括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等;主体为非法人组织的,包括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主体为自然人的,包括自然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三)网信部门认为应当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通报失信主体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退出,参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黑名单信息发布时限与其有效期一致。黑名单信息自生效之日起满3年且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或者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依据被撤销的,停止发布并撤出原发布渠道。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或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可延长1至3年。对确定退出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移除。 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向认定部门申请退出黑名单的,经认定部门同意,可提前退出黑名单。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当事人。经核实不应列入黑名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移除。 第十三条网信部门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同有关部门签署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退出黑名单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被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失信的,由有关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被其他管理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网信部门依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配合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平台用户信用档案,其中严重失信用户名单(含真实注册身份信息)应定期上报属地网信部门,经网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标准核实认定的,根据情形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 第十五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配合网信部门依法依规收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