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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低俗网络文化产品无天津中铁快运处遁形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2)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尹某、董某、林某1、林某2、潘某、刘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唐某身为出版物的创作者,明知图书有色情内容仍予以非法出版发行,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董某、林某1、林某2、潘某、刘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经营过程中,协助尹某从事书籍的存放、包装、发货工作,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尹某、董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1、林某2、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廖明玉说,审判期间,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召集执法等部门研判案件处罚,以求为互联网时代的内容出版传播树立正确导向,帮助广大群众树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网络安全观,从而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编:宋心蕊、赵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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