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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交控运营集团原总经理受贿137万元 获刑三年

时间:2020-01-14 10:19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新京报讯(记者林子)桂林交控集团子公司高管近日因受贿落马。 新京报记者近日自裁判文书网获悉,桂林市交控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场“桂林交

新京报讯(记者林子)桂林交控集团子公司高管近日因受贿落马。

新京报记者近日自裁判文书网获悉,桂林市交控资产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场“桂林交控运营集团”)原董事、总经理廖福万因受贿137.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企查查显示,桂林交控运营集团成立于2009年11月3日,是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桂林交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桂林交控集团成立于2002年2月6日,注册资本12亿元,是桂林市国资委旗下的全资子公司。

受贿落马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4日判决,驳回廖福万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桂林交控集团的前身是桂林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交投公司”),2013年,桂林交投公司与桂林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合并为交控集团。

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廖福万先后担任桂林交投公司副总工程师、桂林交控集团工程建设发展部副部长、交控集团工程工作部部长等职务。事发前,廖福万担任交控集团旗下交控运营集团的董事、总经理。

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期间,廖福万利用担任桂林交投公司副总工程师、桂林交控集团工程建设发展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廖福万利用其担任交控集团工程工作部部长、漓江西岸桂阳公路旅游休闲慢行绿道工程施工监理项目评标业主评委、桂林北综合客运枢纽一期工程勘察项目评标业主评委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

案发前,廖福万通过其兄廖某分多次上交桂林市监察局清廉账户78万元,并将所收陈某的行贿款44.1万元退还给陈某。案发后,桂林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追回廖福万已退还给陈某的赃款44.1万元,之后廖福万将所余赃款全部退出。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廖福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7.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廖福万犯受贿罪成立。

同时,廖福万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廖福万案发前及案发后已经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原判综合考虑廖福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认为廖福万受贿金额巨大,虽然有从轻情节,但不宜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廖福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廖福万退出的赃款137.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缓刑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廖福万与辩护人对受贿数额有异议。

廖福万方面提出,廖福万向廉政账户上交的78万和退还给陈某的44.1万不是受贿,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原判认定其受贿数额有误;廖福万有坦白、全额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则认为,廖福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廖福万有坦白、全额退赃情节,原判已经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廖福万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其受贿数额有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廖福万基于受贿故意,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实际收受了他人财物,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且廖福万上交、退换赃款的部分原因是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为之,故该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原判已充分考虑廖福万在本案中所具有的各项量刑情节,作出了适当量刑,现二审期间,廖福万及其辩护人在无任何新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再次以相同事由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二审驳回廖福万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林子 编辑 赵泽 校对 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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