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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疫情防控工作,64岁男子被拘留

时间:2020-02-11 15:27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
徐某保(男,64岁),暂住高新区唐家湾镇下栅村。 此人好酒、常醉。 以前喝醉后看见派出所警车经过就跳出来拦车,要求民警送他回家。 社区民警和

徐某保(男,64岁),暂住高新区唐家湾镇下栅村。

此人好酒、常醉。

以前喝醉后看见派出所警车经过就跳出来拦车,要求民警送他回家。

社区民警和村干部多次劝说过。

平常日子,村里群众持包容、宽厚态度对之。

疫情防控期,众人皆尽量宅家不出。

徐某保依然我行我素,门照出、酒照喝。

下栅村出入口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监测体温、查看证件。徐某不能例外,便觉工作人员甚烦。

2月8日,徐入村时口罩挂在脖子上(口罩非项链也),被工作人员劝止后大发脾气。村干部耐心解释,后忿忿而去。

2月9日,徐酒后到居委会要求给说法,不戴口罩且喧闹不已,纠缠不休,影响正常工作。良久后,工作人员报警,金鼎所派出所民警到场,请其至所内。综合考虑其个人情况,对其予以警告、批评、教育、劝说。

2月10日下午,徐酒后再次出现在居委会。胡言乱语、吵闹不止。民警闻讯到场,亦无法劝止,遂强行传唤至所内。

经调查,徐某保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规定。

高新警方对其上述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徐某保被拘留15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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